銘傳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源採購辦法


民國93年1月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民國94年6月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7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2年12月26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銘傳大學圖書館(以下稱本館)為健全館藏資源採購制度,以有效支援師生教學與研究所需,特訂定銘傳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源採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館依館藏發展需要,每學年編列館藏資源之經費預算,經銘傳大學(以下稱本校)預算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辦理各項館藏資源採購作業。
第三條 本辦法採購之標的主要包括圖書、期刊、電子資源、非書資料及委外編目。
第四條 本辦法為本校各教學單位、行政單位之教職員生針對館藏資源之申購,以及本館對館藏資源之採購、驗收及請款作業之依據。
第二章 申購
第五條 館藏資源之申購,應由申購者以書面或經由本館網站之圖書推薦系統提出,經本館審核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由本館辦理採購作業。惟申購之館藏資源若過舊、單價過高或內容特殊者,本館得先徵詢申請單位主管意見,以供參考。
第六條 專任教師出國開會或參訪時,可協助本館代購當次會議論文集或本館尚未典藏之館藏資源,事後再行補辦前條規定之申購手續,但以五項且總價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第七條 館藏資源申購之數量,中文圖書申購之複本數以兩冊、外文圖書以一冊為原則,並依系所專業需求或圖書屬性決定典藏地點。若因特殊因素或預約人數過多時,得視情況增購複本;一般性期刊之採購視需求不限定複本數,專業性期刊則依系所需求或期刊屬性決定典藏地點,並以不增購複本為原則。
第八條

下列館藏資源,原則上不予購置:

一、違反著作權法之出版品。

二、無公播版或未經合法授權之非書資料。

三、內容涉及色情、暴力、低俗、煽動或其他不適合典藏者。

第九條

專案計畫之申購

一、凡館藏資源採購之經費非來自本校預算者,如政府專案研究計畫,所採購之資源,依補助單位規定須送本館典藏或列管時,為利於計畫之進行,計畫主持人於核定經費額度內,得先行購置其所需之資源,並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前兩個月內完成申購程序。

二、前項所稱之計畫執行結束後,計畫主持人得保留所購之資源,繼續使用一年。期滿後或計畫主持人離職時,應將該資源送交本館典藏或列管。上述資源之封面或內頁如有破損、塗寫、標記或劃線等影響其他讀者權益之情事者,應依本館資料賠償辦法處理之。

第三章 採購
第十條 採購總價在新台幣壹佰萬元(含)以上者,若經費來源為政府機關補助款,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若經費來源非政府機關補助款,則須邀集廠商比價或議價,並由校長指派主持人連同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後呈核。
第十一條 採購總價在新台幣參萬(含)元以上未達壹佰萬元者,須邀集三家廠商(含共同供應契約廠商),針對價格或折扣進行比價或議價。
第十二條 採購總價在新台幣參萬元以下者,須至少邀集一家廠商提供估價,並進行比價或議價。
第十三條 若採購標的屬獨家代理或獨家產品,得以議價方式辦理。
第四章 驗收及結案
第十四條 本館辦理館藏資源驗收時,總價在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下之採購,由本館業務相關人員確認所購館藏資源之品名、規格 (含必要之系統連線測試) 及數量無誤後,方始完成驗收作業;採購總價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含)者,簽請校長指派主驗人,並由館方及其他相關人員共同驗收。
第十五條 專案計畫主持人或其他依本辦法獲准自行購入之資源,驗收時應附所購之資源、推薦單及採購相關資料送交本館,由本館進行館藏資源建置,並依規定進行驗收與請款作業。
第十六條 期刊於完成驗收及缺刊停刊之退款作業後辦理結案並呈核。
第五章 請款及核付
第十七條 所採購之館藏資源完成驗收後,以相關憑證辦理核銷,並交由本校財務處辦理核付。
第六章 施行與修訂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學校相關辦法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