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則
民國89年5月1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9年12月3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4年6月1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銘傳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讀者優良的資源及設備,並維護高品質的閱覽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校教職員工生,均可憑本人之教職員工生證件,於入口處進館,不得尾隨他人或未使用證件進館;校友及校外人士進館另依相關辦法辦理。 |
第三條 | 讀者在館內應保持肅靜,不得使用行動電話、高聲講話、朗誦、大聲拉動桌椅、以個人物品佔據座位或有其他足以擾亂他人閱讀之舉動。對於佔據座位之個人物品,本館得暫時移至桌旁或特定區域,且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
第四條 | 讀者應共同維持館內清潔,不得攜帶開水以外之食物飲料進入館內,不得飲食、吸菸、隨地吐痰及拋棄紙屑等。必要時,本館有權沒收食物飲料,或對讀者進行詢查。 |
第五條 | 讀者可攜帶個人隨身物品進館,但違禁品除外,亦可自行使用本館置物櫃。個人物品請自負保管之責,若有遺失,本館概不負責。離館時應將個人物品帶走。 |
第六條 | 閱讀書刊不得污染、圈點、批註、折角、撕破、割頁。參考書、期刊、報紙、期刊合訂本、散頁資料、教師指定參考書或不供外借之視聽資料,只限在館內閱讀或觀賞,不得外借。其他圖書可依照本館借閱辦法借出閱覽。 |
第七條 | 館內的電腦網路設備僅供學術用途、館藏目錄查詢和電子資源檢索使用,使用時須遵守『校園網路管理準則』,嚴禁瀏覽任何具有猥褻性、攻擊性內容的網站或進行線上電玩遊戲。 |
第八條 | 所有書刊、過期報紙、資料、雜誌應於閱畢後放回原處或書車上。 |
第九條 | 開放時間終止前十五分鐘播放閉館提示音樂後,讀者應收拾自身物品,於閉館前迅速離開,不得繼續逗留館內。 |
第十條 | 讀者若欲使用本館場域作為拍攝或與拍攝相關之用途,須先徵得本館同意,並依本館之規定填寫拍攝申請表,於完成申請程序後,始得以進行作業。作業過程,須依照本館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應共同遵守,如有違犯第二條至第九條之一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
第十二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民國89年5月1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0年5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3年1月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3年12月3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8年12月24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9年12月3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0年12月2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2年6月06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3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4年12月24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9年6月1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9年12月17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本校教職員工生,概憑本校教職員工生證件借閱圖書,其餘身份讀者借閱圖書悉依本館相關辦法辦理。 |
第二條 | 各類型讀者借閱冊數及借期等相關規定詳參本辦法之附表;寒暑假借書之借期另行公告。 |
第三條 | 教職員工生得調閱另一校區圖書館藏書,並可在任一個校區還書。欲借閱另一校區圖書館之圖書者,可填寫借調圖書申請單,或利用線上調閱方式申請調閱,待圖書轉調成功後,以借出日為準計算到期日。 |
第四條 | 所借圖書於最大借期屆滿前,若無他人預約時,得多次續借,每次續借展延天數依讀者身分之單次借期為準。最大借期屆滿需先歸還,若無人預約,可重新借閱。到期未還書且未辦理續借者,依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辦理。 |
第五條 | 可預約圖書冊數同於各身分別可借閱冊數。預約書到館時系統將自動發送電子郵件通知預約者。預約書保留三日,逾期未借閱者,視為棄權。 |
第六條 | 讀者經預約借閱圖書,若該書續有其他預約者,不論身份別,其借期一律縮減至十四天。 |
第七條 | 館藏中之參考書、本校學位論文、教師指定參考書、期刊、報紙及特殊規定之圖書資料僅限館內使用,不提供外借。 |
第八條 | 所借圖書如有污染、圈點、批註、折角、撕破、割頁或遺失者,應負責任之借書人,須依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應負責任之借書人不明時, 由最後借書人負責。 |
第九條 | 借閱圖書,必須本人親自辦理,如經查證有盜用或冒用他人遺失證件或使用偽證借書之情事,得停止其借書權利,追還所借圖書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如係證件所有人授意借用,則停止雙方借書權利一個月。 |
第十條 | 本校專任教師如因公務無暇親自借書者,得填具委託書,連同本人之教職員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被委託人辦理前項委託借書時,須檢附自身證明文件。館方得於電話確認後受理該借書申請。 |
第十一條 | 借書證件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掛失,掛失前若因該證件遺失導致圖書館蒙受之損失,原證件所有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
第十二條 | 教職員工生於辦理離校前,應將所借書刊及滯還金全數還清,以便順利完成離校程序。 |
第十三條 | 未辦理借閱手續,即擅自攜帶書刊離館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
第十四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民國93年01月0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7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9年12月3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0年06月0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0年12月2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本辦法為讀者遺失資料(含圖書、期刊、非書資料,以下簡稱資料),或違規情況視同遺失之處理依據及計價標準。 |
第二條 | 凡借閱資料如有逾期、污損或遺失時,均依本辦法辦理。 |
第三條 | 依據圖書館借閱辦法第二、四條之規定,借閱資料每逾期一日,應繳付每冊(件)滯還金新台幣五元。借閱者可從圖書館線上公用目錄查得個人借閱狀況,亦可於學校提供之個人電子郵件信箱收到催告通知及逾期通知。 |
第四條 | 讀者之逾期滯還金,不論冊數及借次,凡累計至新台幣二百元時,即暫停其借閱權限。每冊每次之滯還金以新台幣五百元為最上限,額滿不再繼續累計。 |
第五條 | 本館發送之電子郵件通知單及各式紙本逾期通知單,僅為本館提醒讀者之非必要性之輔助服務,讀者應主動了解個人借閱及預約狀況及所借書籍之到期日,以免因逾期產生相關罰款而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
第六條 | 圖書資料滯還金若有特殊情事無法全額繳清者,總金額三分之二(含)以上的部份,經圖書館同意,得以在館內以工讀抵扣,工讀項目由圖書館指定,每小時工讀金額依學校訂定之標準計算。 |
第七條 | 借閱資料遺失時,應於借期內向本館申請掛失,逾期掛失者,除照章賠償外,仍以逾期論。 |
第八條 | 所有遺失或污損資料,以讀者自行購回賠償為原則,自掛失之日起,國內可購得之資料應於一個月內購回,須向國外採購之資料應於一個半月內購回。申請掛失者,於購書期限內將暫停累計逾期之滯還金,期限過後,滯還金將繼續累計,直至本辦法第四條所定之上限為止。 |
第九條 |
無法購回原資料,除另有規定者外,按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照原資料訂價三倍以現款賠償。 二、前款賠償金額超過訂價兩倍部份,經圖書館同意得以在館內工讀抵扣賠償款,工讀項目由圖書館指定,每小時工讀金額依學校訂定之標準計算。 三、珍本資料無法購回者,經估價後,訂定賠償金額。 四、所有非價購資料(交換、贈送),如該資料標示訂價,則比照本條第一款計價標準。 五、如資料未標示訂價,則圖書部分,一律以頁數乘以三元計之,若無頁數資料, 則中文圖書一律以新台幣捌佰元計價,外文圖書每冊一律以新台幣貳仟元計價。 六、資料如有新版,得以新版取代。 七、隨書所附之視聽資料光碟片,若無法購回原母片,則以該書籍之定價兩倍金額賠償。 |
第十條 | 遺失之資料如須向國外訂購時,除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若不易取得採購管道,可請圖書館代為轉介書商予讀者,以協助其購回資料,無法購回時,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辦法辦理。 |
第十一條 | 遺失資料如為成套中之一冊(件),該資料若無法零購時,則以全套購價賠償,若可零購則以單本(件)訂價三倍現金賠償之。 |
第十二條 | 故意損毀資料者,除比照本辦法第八至十一條辦理外,學生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民國86年11月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
服務宗旨: 為加強圖書館間之合作,特聯合國內外大學圖書館組成圖書館館際合作組織,提供館際圖書互借、資源共用等服務,以達成資源共享之目標。 |
第二條 |
互借辦法: (一)各合作館依協議互相提供一定張數之借書證,每張借書證可借書三冊,借期為二星期,不得續借及預約。 (二)、凡參與本合作組織之學校師生均可憑證至對方圖書館辦理圖書借閱。 |
第三條 |
圖書互借注意事項: (一)、各校讀者於前往借書時必須遵守對方圖書館之門禁規則及借書規則,否則得取消借閱權利。 (二)、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若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對方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 (三)、借用人遺失借書證時,應向原申請單位申請掛失,掛失前若有人持證冒用,概由用證單位出面處理。 (四)、不針對個人寄發逾期通知單。如有圖書逾期二個月無法追還,應由用證單位負責依對方圖書館借書規則辦理。 (五)、借出之圖書,如遇該館緊急需要,得請用證單位隨時催還。 (六)、讀者所屬學校於讀者離校前應查明確定無合作館之借書記錄,方可准許辦理離校手續。 (七)、借用人須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
第四條 | 為使本辦法順利施行,各館應自行訂定其內部相關管理規則。 |
第五條 | 本辦法未定事項,準用全國圖書館館際互借通則有關規定。 |
第六條 | 本辦法經雙方圖書館呈報上級單位同意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
第七條 | 本辦法實施後,如有不妥處得經雙方協議修正或廢止之。 |
民國86年11月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107年12月27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 凡銘傳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工生持教職員工生證,均可至本校圖書館辦理借用「館際合作借書證」。 |
第二條 | 每個合作圖書館提供本校一定張數之借書證,一人同時能借用各合作圖書館各一張借書證,書未還清前,不得再借用該合作館之借書證。 |
第三條 | 申請館際合作借書證時,需繳交保證金叁佰元整;退證或註銷借書權限時,可依本校規定無息領回保證金。 |
第四條 | 借書證使用期為一個月,期滿需將所借圖書還清後,再將借書證歸還本館。退證時需先於圖書館櫃台辦理退證手續。手續完成後,上班日可至出納組領回保證金;非上班日可申請由出納組以滙款方式領回,但需提供存摺影本,並需自保證金中扣繳滙費。 |
第五條 | 在本校被凍結借書權利者,暫停借用合作圖書館借書證權利。 |
第六條 | 讀者須自行至合作館借還圖書,本館不代辦借還圖書的手續。 |
第七條 | 借用人遺失借書證,請立即向本館掛失,掛失前若有人持證冒借資料,概由原借用人負責。 |
第八條 | 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發現轉借情事將立即停止其借書權利,並由借書證申請人負責還清該證所借圖書。 |
第九條 | 借用人超過時間未還借書證,圖書館得暫停其於合作館及本館之借書權利,直至歸還證件為止。 |
第十條 | 借用人借書逾期時,除依對方圖書館逾期處理相關規定處理外,本館亦將凍結使用人在本校的借書權利,至還清圖書為止。 |
第十一條 | 使用合作圖書館借書證,需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及該館借書規則、逾期滯還金、遺失賠償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者,得隨時取銷其借閱資格。 |
第十二條 | 借閱冊數及期限:
(一)每張借書證可借書三冊,借期為兩星期。 |
第十三條 | 合作圖書館借書證全數借出時,不提供借書證續借服務。 |
第十四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
民國86年11月0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97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0年12月2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7年12月27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9年06月1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0年12月3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銘傳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之校友、交流師生、推廣教育班學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學校教師、選讀生、專案計畫人員、準研究生及經本校相關權責單位一級主管專案同意之讀者,得申請本館之借書證。 |
第二條 | 申請本館借書證,辦證時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一仟元;校友須由本人持本校畢業證書及身分證件,或其他足以證明校友身分之文件;其餘身份讀者須由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辦理。保證金於退證時可依本校規定無息領回。借書證遺失需繳交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 |
第三條 | 持有本館借書證之本人享有進館、借書、及使用館內資源之權利,並須遵守本館相關辦法。 |
第四條 | 憑證每人可借書十冊,借期十四天,於最大借期屆滿前,若無他人預約時,得多次續借,交流師生之借閱辦法比照本校各學制及專任教師辦理。 |
第五條 | 校友、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學校教師持借書證期限自申請日起兩學年,期滿經核准通過可申請延長使用,每次可延長兩學年;交流師生、推廣教育班學員及選讀生等持用期限至結業當週。 |
第六條 | 辦理退證前應先還清借書及滯還金。 |
第七條 | 借書證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掛失,掛失前若有人持該證冒借資料,致使本館蒙受損失,原持證人應負賠償責任。 |
第八條 | 借書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交換,若有上述情事,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利,若連帶產生本館圖書損失,原持證人應負賠償責任。 |
第九條 | 本辦法未定事項悉依「圖書館借閱辦法」及「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辦理。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
民國90年5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 為便利讀者於閉館期間歸還圖書,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還書箱使用僅限圖書館閉館時間,開館時間內請至流通服務台歸還。 |
第三條 | 書籍過大無法投入時,請在開館時間內至流通服務台歸還。 |
第四條 | 實際歸還圖書之冊數及時間,以本館記錄為準,讀者應上網查詢確認,若有差錯,由讀者自行負責。 |
第五條 | 本辦法未列事項悉依銘傳大學「圖書館借閱辦法」辦理。 |
第六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 |
民國93年1月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100年12月2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原則: 銘傳大學桃園校區為回饋地方、嘉惠桃園市龜山區之市民(以下簡稱市民),在不影響師生教學與研究相關活動的前提下,開放桃園校區圖書館資源。 |
第二條 |
開放對象: 凡設籍桃園市龜山區之年滿十八歲之桃園市市民或該轄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 |
第三條 | 借書證申請、補發、註銷:市民得憑國民身分證(學生另請攜帶學生證)、一吋相片一張、及保證金新台幣叁千元,親臨櫃檯辦理借書證。借書證遺失時應親自向本館掛失,並備一吋相片一張及工本費新台幣二百元,補辦借書證,否則損失自行負責。市民若因遷徙或其他因素辦理退證時,應歸還所借圖書,並將借書證送回圖書館註銷後,無息退回保證金。若有積欠罰金,得自保證金扣抵。 |
第四條 |
入館規定: 市民得憑國民身分證(學生另請攜帶學生證)或借書證,於圖書館開放時間內至櫃檯換發來賓證進館,於館內使用相關圖書資源或借還圖書,惟同時進館人數以三十人為限,寒、暑假期間得視使用情況適度增加進館人數。學校期中考、期末考當週及前一週,除還書作業照常辦理外,其餘服務暫停對外開放。 |
第五條 |
借書規則: 借書證限本人使用,借閱圖書總數以五冊為限,每冊借期兩週,若無其他讀者預約之圖書,得辦理續借兩次。借閱期間若逢圖書館定期盤點作業或重要活動所需,應依通知於規定時間內將圖書歸還。 |
第六條 |
罰則: 凡借閱之圖書資料如有逾期、污損或遺失時,均依本校「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辦理。 |
第七條 | 市民進入圖書館時,請端正服裝儀容、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並將行動電話、呼叫器等電訊設備關閉或改為靜音,且須遵守圖書館相關規定。 |
第八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民國93年1月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民國94年6月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7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2年12月26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 銘傳大學圖書館(以下稱本館)為健全館藏資源採購制度,以有效支援師生教學與研究所需,特訂定銘傳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源採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館依館藏發展需要,每學年編列館藏資源之經費預算,經銘傳大學(以下稱本校)預算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辦理各項館藏資源採購作業。 |
第三條 | 本辦法採購之標的主要包括圖書、期刊、電子資源、非書資料及委外編目。 |
第四條 | 本辦法為本校各教學單位、行政單位之教職員生針對館藏資源之申購,以及本館對館藏資源之採購、驗收及請款作業之依據。 |
第二章 申購 | |
第五條 | 館藏資源之申購,應由申購者以書面或經由本館網站之圖書推薦系統提出,經本館審核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由本館辦理採購作業。惟申購之館藏資源若過舊、單價過高或內容特殊者,本館得先徵詢申請單位主管意見,以供參考。 |
第六條 | 專任教師出國開會或參訪時,可協助本館代購當次會議論文集或本館尚未典藏之館藏資源,事後再行補辦前條規定之申購手續,但以五項且總價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
第七條 | 館藏資源申購之數量,中文圖書申購之複本數以兩冊、外文圖書以一冊為原則,並依系所專業需求或圖書屬性決定典藏地點。若因特殊因素或預約人數過多時,得視情況增購複本;一般性期刊之採購視需求不限定複本數,專業性期刊則依系所需求或期刊屬性決定典藏地點,並以不增購複本為原則。 |
第八條 |
下列館藏資源,原則上不予購置: 一、違反著作權法之出版品。 二、無公播版或未經合法授權之非書資料。 三、內容涉及色情、暴力、低俗、煽動或其他不適合典藏者。 |
第九條 |
專案計畫之申購 一、凡館藏資源採購之經費非來自本校預算者,如政府專案研究計畫,所採購之資源,依補助單位規定須送本館典藏或列管時,為利於計畫之進行,計畫主持人於核定經費額度內,得先行購置其所需之資源,並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前兩個月內完成申購程序。 二、前項所稱之計畫執行結束後,計畫主持人得保留所購之資源,繼續使用一年。期滿後或計畫主持人離職時,應將該資源送交本館典藏或列管。上述資源之封面或內頁如有破損、塗寫、標記或劃線等影響其他讀者權益之情事者,應依本館資料賠償辦法處理之。 |
第三章 採購 | |
第十條 | 採購總價在新台幣壹佰萬元(含)以上者,若經費來源為政府機關補助款,則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若經費來源非政府機關補助款,則須邀集廠商比價或議價,並由校長指派主持人連同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後呈核。 |
第十一條 | 採購總價在新台幣參萬(含)元以上未達壹佰萬元者,須邀集三家廠商(含共同供應契約廠商),針對價格或折扣進行比價或議價。 |
第十二條 | 採購總價在新台幣參萬元以下者,須至少邀集一家廠商提供估價,並進行比價或議價。 |
第十三條 | 若採購標的屬獨家代理或獨家產品,得以議價方式辦理。 |
第四章 驗收及結案 | |
第十四條 | 本館辦理館藏資源驗收時,總價在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下之採購,由本館業務相關人員確認所購館藏資源之品名、規格 (含必要之系統連線測試) 及數量無誤後,方始完成驗收作業;採購總價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含)者,簽請校長指派主驗人,並由館方及其他相關人員共同驗收。 |
第十五條 | 專案計畫主持人或其他依本辦法獲准自行購入之資源,驗收時應附所購之資源、推薦單及採購相關資料送交本館,由本館進行館藏資源建置,並依規定進行驗收與請款作業。 |
第十六條 | 期刊於完成驗收及缺刊停刊之退款作業後辦理結案並呈核。 |
第五章 請款及核付 | |
第十七條 | 所採購之館藏資源完成驗收後,以相關憑證辦理核銷,並交由本校財務處辦理核付。 |
第六章 施行與修訂 | |
第十八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學校相關辦法辦理。 |
第十九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一條 | 聯盟借書證(以下簡稱借書證)僅供借書用途,限申請人使用,請勿轉借他人。借書證使用期間,所有借閱狀況概由原借證者負責。 |
第二條 | 每張借書證每校限借5冊圖書,借期30天不得續借或預約。 |
第三條 | 聯盟館讀者申用聯盟借書証,採讀者憑「聯盟借書証」暨「登錄表」親自至各聯盟館借書,讀者將欲借圖資逐筆依登錄表登錄後,由出借館核對無誤查驗簽章後辦借,全數借閱完成後讀者當立即將登錄表等送回原申請單位圖書館管制催還。 |
第四條 | 各接受申請圖書館恕不代辦借、還書服務。 |
第五條 | 借書證如有遺失,請速向原領證單位掛失,掛失前如被他人冒用,由原借證者擔負一切賠償責任。 |
第六條 | 使用借書證,需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及各校借書規則暨限制、滯還金、遺失賠償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者,圖書館得隨時取消其借閱資格,並得以追究相關責任。 |
民國94年2月21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5年6月2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11年12月5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依據大學圖書館組織規程第五十條,設立圖書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協助策劃全校圖書資訊服務發展方針與重大興革事宜。 |
第二條 |
本會由校長為主任委員,校務發展委員會執行長、校務發展委員會副執行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處處長、財務長、人力資源處處長、國際教育交流處處長、圖書館館長等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體育室及其他教學單位各推選教師代表一名、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及研究生代表等組成之。委員職務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可連任之。 |
第三條 |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圖書館之規章辦法。 |
第四條 | 本會每學期舉行一次,由圖書館館長召集,並請校長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五條 | 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之。 |
第六條 | 本會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與審議事項有關之人員列席。 |
第七條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民國93年12月30日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 銘傳大學圖書館所屬館外資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針對校內各系所單位向本校圖書館申請將各類圖書、期刊、視聽資料等(以下簡稱資料)存放於該系所單位所訂定之相關管理辦法。 |
第二條 | 校內各系所單位得視專業需要,在不影響館藏發展計劃及政策原則下,經圖書館同意,將館內部分資料,存放於各系所單位,供全校師生借還。 |
第三條 | 存放於館外之資料,若圖書館有緊急調用之需,應有優先使用權。 |
第四條 | 各系所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相關資料,讀者借還須有明確記錄。管理人員異動時,應將資料與借還記錄點收清楚後交接,並通知圖書館閱覽組。 |
第五條 | 各系所單位資料開放使用時間應儘量與圖書館開放時間一致,以方便讀者借還。 |
第六條 | 圖書館原則上於每年暑假至各系所單位會同管理人員盤點資料,並視需要不定期盤點。 |
第七條 | 若因資料管理不周,導致遺失率偏高、資料損壞嚴重、或讀者反應使用不便等情事,圖書館得視情況收回所有存放之資料。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
民國97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民國102年12月26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銘傳大學圖書館為節省館藏儲存空間,保持館藏資料之新穎性、適用性,以提昇館藏之可使用率,訂定銘傳大學圖書館館藏淘汰及報廢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作為館藏淘汰及報廢之依據。 |
第二條 | 館藏淘汰及報廢係指將無典藏價值、不堪使用或不再被使用及遺失的館資料予以報廢註銷之過程。 |
第三條 |
館藏淘汰及報廢對象與條件: (一)殘缺、破損至不堪修復,且已無保存價值者。 二、期刊 (一)館藏卷期完整已裝訂成冊之多餘複本期刊。 三、非書資料 (一)毀損至不堪使用者。 四、電子資源 (一)作業系統已更新,無法使用者。 |
第四條 |
淘汰及報廢數量依據: 一、 依圖書館法規定,總館、分館全年館藏報廢總量合計不得高於總藏量百分之三。 二、 全年全館館藏報廢數量,原則上不得高於前一年登錄典藏列入財產之總量。 |
第五條 |
財產報廢程序: 一、 列冊:依據本要點製作報廢清冊。 二、 簽核:報廢清冊會簽相關單位後轉呈校長核示。 三、 館藏註銷:奉核後之報廢清冊移交圖書館採編組進行館藏註銷。 四、 財產減損呈報:由本館採編組依據報廢清冊製作「財產變更登記表」,報交本校財務處向本校上級單位呈報財產減損。 |
第六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
民國97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民國107年12月27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銘傳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工生憑本校教職員工生證件,其餘身份讀者憑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之借書證,得依據以下規則,借用本館館藏視聽資料及設備。 |
第二條 | 本館館藏視聽資料限館內使用不提供外借(例外情形見第四條)。讀者可憑本規則第一條所述之證件至流通櫃台辦理借用。惟圖書館開放時間結束前三十分鐘內不再提供借用。 |
第三條 | 教職員工生於館內借閱館藏視聽資料,每次限借一件(組),次數不限,閱畢歸還後,始可另借他件,並應於當日歸還。如為家用版之視聽資料,其借閱期限比照一般隨書附件。 |
第四條 | 專兼任教師暨各單位、所、系因教學需要,得借用本館之視聽資料,並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 外借件數及期限相關規定如下: 一、 專兼任教師以三件為限,借期七日。如無人預約,可續借一次。 |
第五條 | 借用視聽資料及器材須依本館館員指導方法妥善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情事,應負賠償之責,依本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辦理。若器材設備損壞則依市價兩倍賠償。 |
第六條 | 讀者外借使用視聽資料,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之有關規定,如有違反規定,則由讀者自行承擔法律之責任。 |
第七條 | 讀者若違反規定,經說明仍不聽勸阻者,本館得停止其借閱權利。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
民國97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民國109年6月1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小劇院暨視聽室以本校師生利用視聽媒體進行賞析為主。桃園校區小劇院申請使用人數五人以上,十人以下為宜,台北校區視聽室申請使用人數五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宜,使用時間每次以二小時內為限,惟不得申請在全學期固定時段使用。 |
第二條 | 申請借用小劇院或視聽室須先行登入圖書館系統進行預約,預約可於使用前壹週內進行。預約時須詳實登錄所有使用者姓名,以供查核。週末不提供預約,僅開放現場申請。預約時間逾時十分鐘未報到者,視同棄權,所預約時段將釋出,供他人申請。 |
第三條 | 使用時需推派一位代表負責設備及環境之維護,並請持學生證或教職員工證辦理借用。用畢,經驗收無誤,退還證件,完成借用手續;若室內設施或相關設備有所損毀,須負依市價兩倍賠償之責任。 |
第四條 | 小劇院暨視聽室限用本館館藏視聽資料之公播版,或教師指定之資料,每次借閱以兩件為原則。個人持有之視聽資料及器材不得在小劇院內使用。 |
第五條 | 禁止攜帶食物及飲料(包含礦泉水)進入。 |
第六條 |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擅自拷貝或錄製。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
民國99年12月3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民國108年06月06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民國109年06月1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第一條 | 本館讀者討論室專供本校教職員工生三人以上討論為原則,個人閱覽請勿佔用。 |
第二條 | 申請借用讀者討論室須先行登入圖書館系統進行預約,預約可於使用前一週內進行,每次以二小時內為限。預約時須詳實登錄所有使用者姓名,以供查核。週末不提供預約,僅開放現場申請。 |
第三條 | 預約者須準時至櫃台報到,憑教職員工生證索取鑰匙,用畢後應立即歸還鑰匙,並取回證件。 |
第四條 | 預約時間逾時十分鐘未報到者,視同棄權,所預約時段將釋出,供他人申請。 |
第五條 | 使用者不得長時間佔用同一討論室,亦不得將預約時段轉讓他人,經查屬實者,圖書館得停止其借用權限一個月。 |
第六條 | 使用討論室時應輕聲細語,避免干擾鄰近閱覽區域的其他讀者。 |
第七條 | 借用人不得於討論室進行與教學、學術研究或課業討論無關之活動,違反規定者,本館得以取消或暫停其借用權限。 |
第八條 | 借用人應愛護討論室內各項設施,並嚴禁於室內飲食,離開時應將垃圾帶走、桌椅歸位等;若有違規情事,本館得以取消或暫停其借用權限。 |
第九條 | 為有效維護討論室之使用秩序與環境,或因公務需求和緊急情況等,使用者須配合讓館方人員進入討論室;必要時,館方得取消當次使用權。 |
第十條 | 借用人如有貴重物品,請自負保管之責,若有遺失,本館概不負責;如有損壞室內設備或物品,應照價賠償,並列入下次是否借用之參考。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民國101年12月20日經圖書館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 銘傳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了推廣數位閱讀及行動學習,鼓勵讀者善用本館電子資源,特提供電子書閱讀器借用服務,並訂定「銘傳大學圖書館電子書閱讀器借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借用對象和期限:
一、借用對象:本校教職員工生。 |
第三條 | 借還程序:
一、借用者應持本人教職員工生證件至本館服務櫃台辦理借用及歸還手續。本設備並不提供預約服務。 |
第四條 | 保管與使用:
一、本館之電子書閱讀器以閱覽館內外電子資源為主,不得執行遊戲或作為其他與閱覽電子資源不符之用途。 |
第五條 | 逾期歸還:借用者應依照借用時限歸還電子書閱讀器,逾時歸還者,每逾半小時(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算)需繳付滯還金新台幣五十元整,且每日按時累計至新台幣五百元整為上限。若逾期兩天(含)以上仍未歸還者,得視同設備遺失,並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
第六條 | 損壞或遺失處理與賠償:
一、設備於借用期間不慎污損毀壞需送廠維修時,借用者須負擔維修費用。 |
第七條 | 其他注意事項:
一、遇有不當使用或特殊情形(如本館公務需求),本館有權通知借用者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借用者不得有異議。如未依規定時限歸還,依本辦法第五條逾期方式辦理。若因配合本館公務而提前歸還設備者,得於下次借用時延長借用時限兩小時以為補償。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民國101年12月20日經圖書館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 銘傳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基於善盡社會責任及促進資源共享之理念,在不影響本校師生教學與研究之前提下,對校外人士適度開放並提供借閱圖書資源服務,特訂定「銘傳大學圖書館之友申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開放對象:凡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
第三條 | 證件申請與補發 一、借書證申請 由申請者本人憑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臨櫃台辦理,且須繳交一吋相片一張、年費新台幣貳仟元整及保證金新台幣叁千元整。借書證有效期限為一年,期滿得重新辦理。保證金於退證後無息退還。 二、借書證遺失及補發借書證遺失時應儘速親自向本館掛失,掛失前若因遭他人盜用或冒用以致造成本館之損失,應由持證者負責賠償。若需補發借書證,除依本條文第一款備妥相關證件資料辦理外,並繳交工本費新台幣一百元整。 三、退證申請退證時,須先還清所借圖書。若持證者仍有有欠款待繳,可自保證金中扣抵後,再行退還餘額。 |
第四條 | 入館規則:
一、持證者本人得於圖書館開放時間內持證進館,於館內使用相關設施及資源,惟學校期中考、期末考當週及考前一週,除借還書作業照常辦理外,其餘服務暫停對外開放。 |
第五條 | 借書規則:
一、借書證限本人使用,借書時需持借書證連同有效證件辦理借閱。 |
第六條 | 相關罰則及賠償:悉依本校「銘傳大學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辦理。 |
第七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民國107年6月14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第一條 | 銘傳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服務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含約聘人員)之眷屬入館閱覽與利用館藏資源,特制訂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含約聘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可為其配偶及子女申請眷屬借閱證,使用期限至該教職員工離職為止。 |
第三條 | 申請眷屬借閱證須由申請人親自攜帶教職員工服務證、眷屬關係證明文件及眷屬近半年內一吋照片一張,親向本館流通櫃台辦理,並簽署連帶保證書。 |
第四條 | 每張眷屬借書證可借閱冊數為5本,借期為14天,若無人預約時得續借2次。 |
第五條 | 12歲以下之眷屬須由申請人或持有本館有效借閱證之成人全程陪同方可入館或借書。 |
第六條 | 新申辦或遺失補辦證者須繳交製卡費200元整。如有遺失須立即向本館掛失,掛失前若遭人冒用,申請人與該眷屬須負相關歸還或賠償責任。 |
第七條 | 眷屬借書證不得借予他人使用,如經發現,本館有權取消該證使用權,申請人須負責繳回眷屬所借之館藏資源,並不得再提出該眷屬之申請。 |
第八條 | 持眷屬借閱證入館須遵守本館相關閱覽、借閱和資料賠償辦法與相關規定。 |
第九條 | 申請人辦理離職程序時,須一併繳回所有眷屬借閱證,並還清所借館藏及滯還金。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民國107年06月0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民國108年06月1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第一條 | 圖書館為提供本校師生多元的學習環境,透過實際體驗,讓知識不只侷限於書本上,因此於107學年度起,於館內資訊素養暨創客空間增設3D列印設備。 |
第二條 | 申請借用3D列印機須先行登入圖書館系統進行預約,至多可提前14天;每次至多五小時,開館時間內均可借用。預約時須登錄使用人數及使用者全員姓名,以供查核。週末不提供預約,依現場排隊使用狀況為準。 |
第三條 | 登記預約使用者須準時至櫃台報到,憑教職員工生證索取3D列印機相關設備及耗材。用畢後應立即歸還鑰匙,並取回證件。請務必於開放時間結束前完成列印並歸還。如逾時使用,館方有權直接結束逾時列印之作業。如遇設備檢查維護、緊急情形或其他公務需求,必要時,館方得取消當次使用權。 |
第四條 | 請於預約時間10分鐘內到館報到,逾時將優先讓其他讀者現場登記使用。 |
第五條 | 為保障每位使用者的權益,請勿佔用時段而不前來使用列印。每人每月限預約兩個時段(單一時段為每次5小時,每個時段可供兩人預約)。 |
第六條 | 填寫預約時段時請確保你輸入正確的學號/教職員編號,請於所預約之時間至圖書館二樓櫃台出示證件核對身份後方可前往創客空間使用器材。 |
第七條 | 本館3D列印設備僅提供學術研究學習使用,不可挪為其他私人營利用途。如有任何非法侵權之行為,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
民國107年04月17日優久大學聯盟圖書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宗旨:優久大學聯盟秉持資源共享理念,以相互支援、互助互惠之館際合作精神,訂定優久大學聯盟圖書館館際圖書互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達成夥伴學校間圖書資訊交流與利用之共享目標。 |
第二條 |
服務對象與借閱範圍: 一、本辦法適用於加入優久大學聯盟之合作館之在學學生及專任教職員工。 二、館際借書證:大同大學、中原大學、中國文化大學、世新大學、東吳大學、淡江大學、逢甲大學、實踐大學、臺北醫學大學、輔仁大學、銘傳大學、靜宜大學共計十二校。 三、借閱範圍:優久大學聯盟合作館所提供之「可借閱」館藏圖書。 四、本辦法所稱「申請館」為讀者所屬之圖書館;「受理館」為讀者欲借或還書之圖書館。 |
第三條 |
館際互借服務方式:各合作館以交換五十張館際借書證為原則;若合作館相互之間另訂有更優惠之協議,得自行決定交換張數,不受前述限制。 一、借證方式:實體館際借書證憑本人之服務證或學生證至申請館借還書櫃台登記借用各合作館「館際借書證」。 二、借書規則:館際借書證僅限借書,不提供圖書館其他服務,相關辦法依各校圖書館規定辦理。 三、借書冊數與借期:每張借書證可借圖書十冊,借書期限為三週,不得預約及續借。 四、入館方式:本人持館際借書證及學生證或服務證正本,依各館入館規則,自行前往合作館,換證入館。 五、借書方式:本人持館際借書證及學生證或服務證正本,到合作館辦理借書,不得委託他人代辦。 六、還書方式:讀者須自行到合作館還書,借閱逾期時,依各館規定辦理。 七、申請館讀者被凍結借書權利時,得暫停其借用館際借書證之權利。 八、雙方辦理借書均以館際借書證為憑,借書證如有遺失,遺失一方應儘速告知對方,凍結該借書證借書權利;如有因借書證遺失致貸方蒙受損失,其損失責任由借書證遺失一方負責。 |
第四條 |
罰則: 一、圖書污損、圖書遺失賠償,及學生離校或教職員工離職違規查核等, 依據各合作館之借閱規則或辦法處理。 二、圖書逾期滯還金:圖書逾期歸還以日計,每逾一日,每冊繳交滯還金新台幣伍元。 三、圖書逾期催書、罰款催繳與遺失賠償等均由申請館處理,若發生催討未果情事,應由申請館負責連帶保證清償之責任。 |
第五條 | 合作館所屬之學生離校或專任教職員工離職時,該合作館需負責查核及催還其在合作館所有借閱之圖書。 |
第六條 | 各合作館應督促所屬讀者遵守他館之相關規定,如違規情節重大,合作館得通知該讀者所屬之圖書館處理。 |
第七條 | 借出之圖書,若遇到受理館急需,得隨時要求申請館於指定時間內歸還所借圖書。 |
第八條 | 各合作館應相互提供每月館際合作業務紀錄,俾利統計作業。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優久大學聯盟圖書委員會通過,所有參與合作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民國93年6月16日93年度八芝連館際合作組織第二次館長座談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4年10月23日104年度八芝連館際合作組織第二次館長座談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服務宗旨:
為加強圖書館間之合作,特聯合具有密切地緣關係之大同大學、中國文化大學、東吳大學、陽明大學、實踐大學、臺北市立大學、臺北海洋科技大學、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藝術大學、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銘傳大學、德明財經科技大學等十二校圖書館(依學校名稱筆劃序排列)組成「八芝連圖書館館際合作組織」,提供館際書刊互借互印服務,以達成資源共享之目標。 |
第二條 | 互借、互印辦法:
一、各合作館互相提供二十張借書證允許到館辦理圖書借閱,但不得續借及預約,借書冊數為五冊二十一天。 |
第三條 | 圖書互借注意事項:
一、各校讀者於前往借書時必須遵守對方圖書館之門禁規則及借書規則,否則得取消借閱權利。 |
第四條 | 為使本辦法順利施行,各館應自行訂定其內部相關管理規則。 |
第五條 | 本辦法未定事項,準用全國圖書館館際互借通則有關規定。 |
第六條 | 本辦法經雙方圖書館呈報上級單位同意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
第七條 | 本辦法實施後,如有不妥處得經雙方協議修正或廢止之。 |
民國112年2月23日圖書館館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銘傳大學台北校區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五樓自習室,特訂 定本實施要點。 |
第二條 | 使用對象:
自習室主要提供本校教職員工生自我學習之用。校友及校外人士視本校使用狀況酌予開放,惟學期考試期間或特定公告時間除外。 |
第三條 | 開放時間:
自習室以廿四小時開放為原則。本館若有特殊需要,得調整使用範圍及開放時間,並另行公告。 |
第四條 | 使用須知:
一、使用自習室須遵守本館閱覽辦法,憑本校或本館核發之證件通過閘門進入。 |
第五條 | 校友及校外人士使用方式:
一、校友請先至圖書館櫃台申辦校友借書證,憑證即可使用自習室。 |
第六條 | 以上未盡事宜,依本館【銘傳大學圖書館閱覽辦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