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則


民國89年5月1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9年12月3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4年6月1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銘傳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讀者優良的資源及設備,並維護高品質的閱覽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均可憑本人之教職員工生證件,於入口處進館,不得尾隨他人或未使用證件進館;校友及校外人士進館另依相關辦法辦理。
第三條 讀者在館內應保持肅靜,不得使用行動電話、高聲講話、朗誦、大聲拉動桌椅、以個人物品佔據座位或有其他足以擾亂他人閱讀之舉動。對於佔據座位之個人物品,本館得暫時移至桌旁或特定區域,且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第四條 讀者應共同維持館內清潔,不得攜帶開水以外之食物飲料進入館內,不得飲食、吸菸、隨地吐痰及拋棄紙屑等。必要時,本館有權沒收食物飲料,或對讀者進行詢查。
第五條 讀者可攜帶個人隨身物品進館,但違禁品除外,亦可自行使用本館置物櫃。個人物品請自負保管之責,若有遺失,本館概不負責。離館時應將個人物品帶走。
第六條 閱讀書刊不得污染、圈點、批註、折角、撕破、割頁。參考書、期刊、報紙、期刊合訂本、散頁資料、教師指定參考書或不供外借之視聽資料,只限在館內閱讀或觀賞,不得外借。其他圖書可依照本館借閱辦法借出閱覽。
第七條 館內的電腦網路設備僅供學術用途、館藏目錄查詢和電子資源檢索使用,使用時須遵守『校園網路管理準則』,嚴禁瀏覽任何具有猥褻性、攻擊性內容的網站或進行線上電玩遊戲。
第八條 所有書刊、過期報紙、資料、雜誌應於閱畢後放回原處或書車上。
第九條 開放時間終止前十五分鐘播放閉館提示音樂後,讀者應收拾自身物品,於閉館前迅速離開,不得繼續逗留館內。
第十條 讀者若欲使用本館場域作為拍攝或與拍攝相關之用途,須先徵得本館同意,並依本館之規定填寫拍攝申請表,於完成申請程序後,始得以進行作業。作業過程,須依照本館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共同遵守,如有違犯第二條至第九條之一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