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館際合作組織圖書互借辦法
民國86年11月0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服務宗旨:為加強圖書館間之合作,特聯合國內外大學圖書館組成圖書館館際合作組織,提供館際圖書互借、資源共用等服務,以達成資源共享之目標。
第二條 互借辦法:
(一)各合作館依協議互相提供一定張數之借書證,每張借書證可借書三冊,借期為二星期,不得續借及預約。
(二)、凡參與本合作組織之學校師生均可憑證至對方圖書館辦理圖書借閱。
第三條 圖書互借注意事項:
(一)、各校讀者於前往借書時必須遵守對方圖書館之門禁規則及借書規則,否則得取消借閱權利。
(二)、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若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對方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
(三)、借用人遺失借書證時,應向原申請單位申請掛失,掛失前若有人持證冒用,概由用證單位出面處理。
(四)、不針對個人寄發逾期通知單。如有圖書逾期二個月無法追還,應由用證單位負責依對方圖書館借書規則辦理。
(五)、借出之圖書,如遇該館緊急需要,得請用證單位隨時催還。
(六)、讀者所屬學校於讀者離校前應查明確定無合作館之借書記錄,方可准許辦理離校手續。
(七)、借用人須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第四條 為使本辦法順利施行,各館應自行訂定其內部相關管理規則。
第五條 本辦法未定事項,準用全國圖書館館際互借通則有關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經雙方圖書館呈報上級單位同意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第七條 本辦法實施後,如有不妥處得經雙方協議修正或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