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圖書館視聽資料借閱規則
民國112年12月2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完整歷程移列文末)
第一條 銘傳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工生憑本校教職員工生證件,其餘身份讀者憑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之借書證,得依據以下規則,借用本館館藏視聽資料及設備。
第二條 本館館藏視聽資料限館內使用不提供外借(例外情形見第四條)。讀者可憑本規則第一條所述之證件至流通櫃台辦理借用。惟圖書館開放時間結束前三十分鐘內不再提供借用。
第三條 教職員工生於館內借閱館藏視聽資料,每次限借一件(組),次數不限,閱畢歸還後,始可另借他件,並應於當日歸還。如為家用版之視聽資料,其借閱期限比照一般隨書附件。
第四條 專兼任教師暨各單位、所、系因教學需要,得借用本館之視聽資料,並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外借件數及期限相關規定如下:一、 專兼任教師以三件為限,借期七日,所借資料若無其他讀者預約,可於到期日前不限次數線上辦理續借,每次續借自續借日起延長借期七日,惟每件資料最長借期以二十一日為限。二、 借閱視聽資料逾期未歸還者,視同圖書逾期未還之辦法處理。
第五條 借用視聽資料及器材須依本館館員指導方法妥善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情事,應負賠償之責,依本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辦理。若器材設備損壞則依市價兩倍賠償。
第六條 讀者外借使用視聽資料,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之有關規定,如有違反規定,則由讀者自行承擔法律之責任。
第七條 讀者若違反規定,經說明仍不聽勸阻者,本館得停止其借閱權利。
第八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完整修正歷程】
民國97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民國107年12月27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