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

民國100年12月2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完整歷程移列文末)

第一條     本辦法為讀者遺失資料(含圖書、期刊、非書資料,以下簡稱資料),或違規情況視同遺失之處理依據及計價標準。

第二條     凡借閱資料如有逾期、污損或遺失時,均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依據圖書館借閱辦法第二、四條之規定,借閱資料每逾期一日,應繳付每冊(件)滯還金新台幣五元。借閱者可從圖書館線上公用目錄查得個人借閱狀況,亦可於學校提供之個人電子郵件信箱收到催告通知及逾期通知。

第四條     讀者之逾期滯還金,不論冊數及借次,凡累計至新台幣二百元時,即暫停其借閱權限。每冊每次之滯還金以新台幣五百元為最上限,額滿不再繼續累計。

第五條     本館發送之電子郵件通知單及各式紙本逾期通知單,僅為本館提醒讀者之非必要性之輔助服務,讀者應主動了解個人借閱及預約狀況及所借書籍之到期日,以免因逾期產生相關罰款而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第六條     圖書資料滯還金若有特殊情事無法全額繳清者,總金額三分之二(含)以上的部份,經圖書館同意,得以在館內以工讀抵扣,工讀項目由圖書館指定,每小時工讀金額依學校訂定之標準計算。

第七條     借閱資料遺失時,應於借期內向本館申請掛失,逾期掛失者,除照章賠償外,仍以逾期論。

第八條     所有遺失或污損資料,以讀者自行購回賠償為原則,自掛失之日起,國內可購得之資料應於一個月內購回,須向國外採購之資料應於一個半月內購回。申請掛失者,於購書期限內將暫停累計逾期之滯還金,期限過後,滯還金將繼續累計,直至本辦法第四條所定之上限為止。

第九條 無法購回原資料,除另有規定者外,按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以照原資料訂價三倍以現款賠償。

二、前款賠償金額超過訂價兩倍部份,經圖書館同意得以在館內工讀抵扣賠償款,工讀項目由圖書館指定,每小時工讀金額依學校訂定之標準計算。

三、珍本資料無法購回者,經估價後,訂定賠償金額。

四、所有非價購資料(交換、贈送),如該資料標示訂價,則比照本條第一款計價標準。

五、如資料未標示訂價,則圖書部分,一律以頁數乘以三元計之,若無頁數資料, 則中文圖書一律以新台幣捌佰元計價,外文圖書每冊一律以新台幣貳仟元計價。

六、資料如有新版,得以新版取代。

七、隨書所附之視聽資料光碟片,若無法購回原母片,則以該書籍之定價兩倍金額賠償。

第十條 遺失之資料如須向國外訂購時,除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若不易取得採購管道,可請圖書館代為轉介書商予讀者,以協助其購回資料,無法購回時,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遺失資料如為成套中之一冊(件),該資料若無法零購時,則以全套購價賠償,若可零購則以單本(件)訂價三倍現金賠償之。

第十二條 故意損毀資料者,除比照本辦法第八至十一條辦理外,學生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完整修正歷程】
民國97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9年12月3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