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芝連館際合作組織書刊互借互印辦法

民國104年10月23日104年度八芝連館際合作組織第二次館長座談會議修訂通過
(完整歷程移列文末)

第一條 服務宗旨:為加強圖書館間之合作,特聯合具有密切地緣關係之大同大學、中國文化大學、東吳大學、陽明大學、實踐大學、臺北市立大學、臺北海洋科技大學、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藝術大學、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銘傳大學、德明財經科技大學等十二校圖書館(依學校名稱筆劃序排列)組成「八芝連圖書館館際合作組織」,提供館際書刊互借互印服務,以達成資源共享之目標。

第二條 互借、互印辦法:
一、各合作館互相提供二十張借書證允許到館辦理圖書借閱,但不得續借及預約,借書冊數為五冊二十一天。
二、凡參與本合作組織之學校師生均可憑證至對方圖書館辦理圖書借閱。
三、凡參與本合作組織之學校師生,利用「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其規格限制為複印A4、傳真5 頁以下、Arial40 頁以下,免收手續(服務)費,每頁統一收取2 元。現場複印及列印依個別館規定辦理。

第三條 圖書互借注意事項:
一、各校讀者於前往借書時必須遵守對方圖書館之門禁規則及借書規則,否則得取消借閱權利。
二、借用人需善盡圖書保護之責,若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對方圖書館相關規定辦理。
三、借用人遺失借書證時,應向原申請單位申請掛失,掛失前若有人持證冒用,概由用證單位出面處理。
四、不針對個人寄發逾期通知單。如有圖書逾期二個月無法追還,應由用證單位負責依對方圖書館借書規則辦理。
五、借出之圖書,如遇該館緊急需要,得請用證單位隨時催還。
六、讀者所屬學校於讀者離校前應查明確定無合作館之借書記錄,方可准許辦理離校手續。
七、借用人須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第四條 為使本辦法順利施行,各館應自行訂定其內部相關管理規則。

第五條 本辦法未定事項,準用全國圖書館館際互借通則有關規定。

第六條 本辦法經雙方圖書館呈報上級單位同意核准後生效,修正時亦同。

第七條 本辦法實施後,如有不妥處得經雙方協議修正或廢止之。

【完整修正歷程】
民國93年06月16日93年度八芝連館際合作組織第二次館長座談會議修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