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館際合作借書證使用辦法
民國107年12月27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完整歷程移列文末)
第一條 凡銘傳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職員工生持教職員工生證,均可至本校圖書館辦理借用「館際合作借書證」。
第二條 每個合作圖書館提供本校一定張數之借書證,一人同時能借用各合作圖書館各一張借書證,書未還清前,不得再借用該合作館之借書證。
第三條 申請館際合作借書證時,需繳交保證金叁佰元整;退證或註銷借書權限時,可依本校規定無息領回保證金。
第四條 借書證使用期為一個月,期滿需將所借圖書還清後,再將借書證歸還本館。退證時需先於圖書館櫃台辦理退證手續。手續完成後,上班日可至出納組領回保證金;非上班日可申請由出納組以滙款方式領回,但需提供存摺影本,並需自保證金中扣繳滙費。
第五條 在本校被凍結借書權利者,暫停借用合作圖書館借書證權利。
第六條 讀者須自行至合作館借還圖書,本館不代辦借還圖書的手續。
第七條 借用人遺失借書證,請立即向本館掛失,掛失前若有人持證冒借資料,概由原借用人負責。
第八條 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有發現轉借情事將立即停止其借書權利,並由借書證申請人負責還清該證所借圖書。
第九條 借用人超過時間未還借書證,圖書館得暫停其於合作館及本館之借書權利,直至歸還證件為止。
第十條 借用人借書逾期時,除依對方圖書館逾期處理相關規定處理外,本館亦將凍結使用人在本校的借書權利,至還清圖書為止。
第十一條 使用合作圖書館借書證,需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及該館借書規則、逾期滯還金、遺失賠償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者,得隨時取銷其借閱資格。
第十二條 借閱冊數及期限:
(一)每張借書證可借書三冊,借期為兩星期。
(二)不提供續借、預約服務。
第十三條 合作圖書館借書證全數借出時,不提供借書證續借服務。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完整修正歷程】
民國86年11月0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