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圖書館借閱辦法

民國109年12月17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完整歷程移列文末)

第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概憑本校教職員工生證件借閱圖書,其餘身份讀者借閱圖書悉依本館相關辦法辦理。

第二條 各類型讀者借閱冊數及借期等相關規定詳參本辦法之附表;寒暑假借書之借期另行公告。

第三條 教職員工生得調閱另一校區圖書館藏書,並可在任一個校區還書。欲借閱另一校區圖書館之圖書者,可填寫借調圖書申請單,或利用線上調閱方式申請調閱,待圖書轉調成功後,以借出日為準計算到期日。

第四條 所借圖書於最大借期屆滿前,若無他人預約時,得多次續借,每次續借展延天數依讀者身分之單次借期為準。最大借期屆滿需先歸還,若無人預約,可重新借閱。到期未還書且未辦理續借者,依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辦理。

第五條 可預約圖書冊數同於各身分別可借閱冊數。預約書到館時系統將自動發送電子郵件通知預約者。預約書保留三日,逾期未借閱者,視為棄權。

第六條 讀者經預約借閱圖書,若該書續有其他預約者,不論身份別,其借期一律縮減至十四天。

第七條 館藏中之參考書、本校學位論文、教師指定參考書、期刊、報紙及特殊規定之圖書資料僅限館內使用,不提供外借。

第八條 所借圖書如有污染、圈點、批註、折角、撕破、割頁或遺失者,應負責任之借書人,須依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應負責任之借書人不明時, 由最後借書人負責。

第九條 借閱圖書,必須本人親自辦理,如經查證有盜用或冒用他人遺失證件或使用偽證借書之情事,得停止其借書權利,追還所借圖書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如係證件所有人授意借用,則停止雙方借書權利一個月。

第十條 本校專任教師如因公務無暇親自借書者,得填具委託書,連同本人之教職員證,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被委託人辦理前項委託借書時,須檢附自身證明文件。館方得於電話確認後受理該借書申請。

第十一條 借書證件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掛失,掛失前若因該證件遺失導致圖書館蒙受之損失,原證件所有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教職員工生於辦理離校前,應將所借書刊及滯還金全數還清,以便順利完成離校程序。

第十三條 未辦理借閱手續,即擅自攜帶書刊離館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完整修正歷程】
民國89年05月1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0年05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3年01月0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3年12月3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8年12月24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9年12月3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0年12月2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2年06月06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3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4年12月24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9年06月1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