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圖書館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111年12月05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完整歷程移列文末)

第一條 依據大學圖書館組織規程第五十條,設立圖書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協助策劃全校圖書資訊服務發展方針與重大興革事宜。

第二條 本會由校長為主任委員,校務發展委員會執行長、校務發展委員會副執行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處處長、財務長、人力資源處處長、國際教育交流處處長、圖書館館長等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體育室及其他教學單位各推選教師代表一名、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及研究生代表等組成之。委員職務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可連任之。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審議圖書館之規章辦法。
(二)建議圖書館之館藏政策。
(三)督導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及執行方法。
(四)協助圖書館與讀者之意見溝通。
(五)提供圖書館各種興革建議。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舉行一次,由圖書館館長召集,並請校長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之。

第六條 本會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與審議事項有關之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完整修正歷程】
民國94年02月21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05年06月02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