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圖書館電子書閱讀器借閱辦法

民國101年12月20日經圖書館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銘傳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了推廣數位閱讀及行動學習,鼓勵讀者善用本館電子資源,特提供電子書閱讀器借用服務,並訂定「銘傳大學圖書館電子書閱讀器借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借用對象和期限:
一、借用對象:本校教職員工生。
二、借用期限:每人每天限借乙次,每次2小時,並限於館內使用。

第三條 借還程序:
一、借用者應持本人教職員工生證件至本館服務櫃台辦理借用及歸還手續。本設備並不提供預約服務。
二、借用者於借用設備時,應當場確認設備是否正常及齊全,如有問題應立即反應,一旦攜離櫃檯後,衍生之毀損問題,由借用者自行負責。
三、設備歸還時,應由本館承辦人與借用者共同檢視相關設備狀況及其完整性,始完成歸還手續。歸還之設備內若有私人安裝之系統或檔案者,本館得不經詢問,逕行重置或刪除。

第四條 保管與使用:
一、本館之電子書閱讀器以閱覽館內外電子資源為主,不得執行遊戲或作為其他與閱覽電子資源不符之用途。
二、借用者於借用期間應善盡保管之責,避免閱讀器受到污損,並應遠離易使設備損壞之環境。
三、借用者使用設備期間不可拆卸設備(含配件)機體及破解該設備之軟體等,亦不得變更系統原始設定。

第五條 逾期歸還:借用者應依照借用時限歸還電子書閱讀器,逾時歸還者,每逾半小時(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算)需繳付滯還金新台幣五十元整,且每日按時累計至新台幣五百元整為上限。若逾期兩天(含)以上仍未歸還者,得視同設備遺失,並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六條 損壞或遺失處理與賠償:
一、設備於借用期間不慎污損毀壞需送廠維修時,借用者須負擔維修費用。
二、相關配件有遺失或損壞者,須照價賠償。
三、若設備遺失或損壞程度無法修復時,借用者須購置同廠牌規格功能不低於原借用設備之新品或依原價賠償。

第七條 其他注意事項:
一、遇有不當使用或特殊情形(如本館公務需求),本館有權通知借用者提前歸還借用之設備,借用者不得有異議。如未依規定時限歸還,依本辦法第五條逾期方式辦理。若因配合本館公務而提前歸還設備者,得於下次借用時延長借用時限兩小時以為補償。
二、如未經本館同意逕自攜出館外使用者,將停止借用權一學期。
三、使用電子書閱讀器應遵守著作權保護及各種法律規定,未依規定者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四、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