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圖書館館藏淘汰實施要點
民國102年12月26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完整歷程移列文末)
第一條 銘傳大學圖書館為節省館藏儲存空間,保持館藏資料之新穎性、適用性,以提昇館藏之可使用率,訂定銘傳大學圖書館館藏淘汰及報廢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以作為館藏淘汰及報廢之依據。
第二條 館藏淘汰及報廢係指將無典藏價值、不堪使用或不再被使用及遺失的館資料予以報廢註銷之過程。
第三條 館藏淘汰及報廢對象與條件:一、圖書(一)殘缺、破損至不堪修復,且已無保存價值者。(二)讀者借閱後遺失或毀損且已辦妥賠償手續者。(三)超過館藏複本原則之多餘複本。(四)不具學術價值或已失時效者,但珍貴圖書不在此限。(五)舊版圖書超過10年,內容已被館藏新版圖書涵蓋者。(六)遇不可抗力之天災,因而造成圖書毀損不堪使用者。(七)經五年盤點,仍未尋獲者。二、期刊(一)館藏卷期完整已裝訂成冊之多餘複本期刊。(二)保留期限已超過兩年之休閒性或非學術性之期刊。(三)贈送期刊,其為非學術性、或能藉由網路查得全文資料,保留期限已超過1年者。(四)單本期刊,其內容已被館藏彙編本全卷涵蓋者。(五)已保留三個月以上之報紙。三、非書資料(一)毀損至不堪使用者。(二)經五年盤點,仍未尋獲者。(三)其他非書類型資料足可取代者。(四)已無機器設備可配合使用之資料。四、電子資源 (一)作業系統已更新,無法使用者。(二)儲存實體毀損,資料無法讀取者。(三)系統因故無法連線者(如出版商宣告倒閉等)。(四) 資料內容已包含在其他資源,且其作業系統較為大家所接受者。(五)已停訂無法使用者。
第四條 淘汰及報廢數量依據:一、 依圖書館法規定,總館、分館全年館藏報廢總量合計不得高於總藏量百分之三。二、 全年全館館藏報廢數量,原則上不得高於前一年登錄典藏列入財產之總量。
第五條 財產報廢程序:一、 列冊:依據本要點製作報廢清冊。二、 簽核:報廢清冊會簽相關單位後轉呈校長核示。三、 館藏註銷:奉核後之報廢清冊移交圖書館採編組進行館藏註銷。四、 財產減損呈報:由本館採編組依據報廢清冊製作「財產變更登記表」,報交本校財務處向本校上級單位呈報財產減損。
第六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完整修正歷程】
民國97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