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小劇院暨視聽室借用辦法
民國112年06月0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完整歷程移列文末)
第一條 小劇院暨視聽室以本校師生利用視聽媒體進行賞析為主。桃園校區小劇院申請使用人數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為宜,台北校區視聽室申請使用人數三人以上,二十人以下為宜,使用時間每次以二小時內為限,惟不得申請在全學期固定時段使用。
第二條 申請借用小劇院或視聽室須先行登入圖書館系統進行預約,預約可於使用前壹週內進行。預約時須詳實登錄所有使用者姓名,以供查核。週末不提供預約,僅開放現場申請。預約時間逾時十分鐘未報到者,視同棄權,所預約時段將釋出,供他人申請。
第三條 使用時需推派一位代表負責設備及環境之維護,並請持學生證或教職員工證辦理借用。用畢,經驗收無誤,退還證件,完成借用手續;若室內設施或相關設備有所損毀,須負依市價兩倍賠償之責任。
第四條 小劇院暨視聽室限用本館館藏視聽資料之公播版,或教師指定之資料,每次借閱以兩件為原則。個人持有之視聽資料及器材不得在小劇院內使用。
第五條 禁止攜帶食物及飲料(包含礦泉水)進入。
第六條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擅自拷貝或錄製。
第七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完整修正歷程】
民國97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
民國109年06月1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