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圖書館借書證申請辦法
民國110年12月30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完整歷程移列文末)
第一條 銘傳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之校友、交流師生、推廣教育班學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學校教師、選讀生、專案計畫人員、準研究生及經本校相關權責單位一級主管專案同意之讀者,得申請本館之借書證。
第二條 申請本館借書證,辦證時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一仟元;校友須由本人持本校畢業證書及身分證件,或其他足以證明校友身分之文件;其餘身份讀者須由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辦理。保證金於退證時可依本校規定無息領回。借書證遺失需繳交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
第三條 持有本館借書證之本人享有進館、借書、及使用館內資源之權利,並須遵守本館相關辦法。
第四條 憑證每人可借書十冊,借期十四天,於最大借期屆滿前,若無他人預約時,得多次續借,交流師生之借閱辦法比照本校各學制及專任教師辦理。
第五條 校友、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學校教師持借書證期限自申請日起兩學年,期滿經核准通過可申請延長使用,每次可延長兩學年;交流師生、推廣教育班學員及選讀生等持用期限至結業當週。
第六條 辦理退證前應先還清借書及滯還金。
第七條 借書證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掛失,掛失前若有人持該證冒借資料,致使本館蒙受損失,原持證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借書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交換,若有上述情事,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利,若連帶產生本館圖書損失,原持證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未定事項悉依「圖書館借閱辦法」及「圖書館資料賠償辦法」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完整修正歷程】
民國86年11月0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97年12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0年12月22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7年12月27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9年06月1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