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圖書館所屬館外資料管理辦法

民國93年12月30日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銘傳大學圖書館所屬館外資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針對校內各系所單位向本校圖書館申請將各類圖書、期刊、視聽資料等(以下簡稱資料)存放於該系所單位所訂定之相關管理辦法。

第二條 校內各系所單位得視專業需要,在不影響館藏發展計劃及政策原則下,經圖書館同意,將館內部分資料,存放於各系所單位,供全校師生借還。

第三條 存放於館外之資料,若圖書館有緊急調用之需,應有優先使用權。

第四條 各系所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相關資料,讀者借還須有明確記錄。管理人員異動時,應將資料與借還記錄點收清楚後交接,並通知圖書館閱覽組。

第五條 各系所單位資料開放使用時間應儘量與圖書館開放時間一致,以方便讀者借還。

第六條 圖書館原則上於每年暑假至各系所單位會同管理人員盤點資料,並視需要不定期盤點。

第七條 若因資料管理不周,導致遺失率偏高、資料損壞嚴重、或讀者反應使用不便等情事,圖書館得視情況收回所有存放之資料。

第八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