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傳大學教職員工眷屬借閱證申請暨使用辦法
民國112年12月21日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完整歷程移列文末)
第一條 銘傳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服務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含約聘人員)之眷屬入館閱覽與利用館藏資源,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含約聘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可為其配偶及子女申請眷屬借閱證,使用期限至該教職員工離職為止。
第三條 申請眷屬借閱證須由申請人親自攜帶教職員工服務證、眷屬關係證明文件及眷屬近半年內一吋照片一張,親向本館流通櫃台辦理,並簽署連帶保證書。
第四條 每張眷屬借閱證可借閱冊數以五冊為限,每冊借期十四日。所借圖書若無其他讀者預約,可於到期日前不限次數線上辦理續借,每次續借自續借日起延長借期十四日,惟每冊圖書最長借期以四十二日為限。
第五條 十二歲以下之眷屬須由申請人或持有本館有效借閱證之成人全程陪同方可入館或借書。
第六條 新申辦或遺失補辦證者須繳交製卡費貳佰元整。如有遺失須立即向本館掛失,掛失前若遭人冒用,申請人與該眷屬須負相關歸還或賠償責任。
第七條 眷屬借書證不得借予他人使用,如經發現,本館有權取消該證使用權,申請人須負責繳回眷屬所借之館藏資源,並不得再提出該眷屬之申請。
第八條 持眷屬借閱證入館須遵守本館相關閱覽、借閱和資料賠償辦法與相關規定。
第九條 申請人辦理離職程序時,須一併繳回所有眷屬借閱證,並還清所借館藏及滯還金。
第十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完整修正歷程】
民國107年06月14日圖書館委員會議訂定通過